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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2〕222号

关于我市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文)和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全市所有普通(成人)高校、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制作教育收费公示栏,在校园的显著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并按价格、财政分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公布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未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有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二)鉴于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因此,农村中小学今年秋季入学开始实行一费制后,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后有关收费问题

(一)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杂费(或学杂费)外,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县城以上的城市学生)、校服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费不属“一费制”的范围。其中住宿费、体检费仍按穗价〔2000〕210号文规定执行,即:住宿费,一般宿舍50元/生.月,公寓式宿舍70元/生.月;体检费6元/生.学期。中小学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组织学生开展郊游、观看展览和电影,或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自愿参加各种提高学生素质的活动时,每次可按实收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活动费的收支账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接受家长监督;不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活动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将另行专题行文作出具体规定。校服的款式、制作和价格,将从2003年春季入学开始,采用招标形式确定。

(二)公办学校不允许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或“校中民办班”,变相提高收费。

 

 

附件:1.广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公示栏格式

   2.广州市高校、中专、技工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格式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2年10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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